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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建设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本基金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开展党的活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党支部,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对基金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基金会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引导和监督基金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