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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美国出台“对等关税”政策,导致中美贸易战烽火迭起。双方高层进行密集接触和磋商,再次确认两大经济体的高度互依性,以及意在化解分歧的必要性。然而,迄今所达成的阶段性停火和局部缓解,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美国“去中国化”的政策走向。特别是在贸易、科技、金融、投资、供应链、教育和网络等领域,美国政府继续对华多重加压,链条不断延伸,并酝酿联合欧盟对华采取次级关税措施,形成了“谈判与遏制并行”的格局。本文将日内瓦谈判之后美方采取的对华遏制动向进行梳理,并提出初步应对之策。
回顾日内瓦、伦敦、斯德哥尔摩和马德里四轮谈判成果,中美双方虽然消除了关税与贸易管制升级的风险,但美方并未改变其对华遏制的既定战略方针。两次关税“停火”以及TikTok禁令展期,美国意在争取战术缓冲时间:
其一,特朗普延续“以打促谈”思路,把中国视为最后的关键谈判对象。其策略是先通过高关税震慑和迫使中小经济体让步,从而在全球范围内营造对美有利的贸易格局,再通过遏制中国,使其被相对孤立,在中国商品因差别关税陷于竞争劣势的情况下集中发力,逐步削弱中国的谈判筹码。
其二,在美国面临物资短缺、通胀反弹的现实压力下,特朗普政府又不得不依赖“中国制造”来填补本国市场需求,避免国内物资短缺导致通胀激升以及产业链断裂,同时为跨国公司转产赢得时间,通过“三岸战略”(友岸、近岸与回岸生产)培育“中国替代”产地。
其三,鉴于字节跳动拆分TikTok在美业务已成定案,特朗普原来由特斯拉或甲骨文出面收购的提议形成折中,至于美国如何确定当地的数据托管和内容运营实体以及算法授权的商业条件,美方需要时间准备。
双方通过联合声明和框架共识达成的具体措施包括:
1.关税减让与暂缓。美国承诺将对中国部分商品征收的额外从价关税下调24个百分点,为期90天,保留基准10个百分点不变。
2.301排除将延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布,将178项中国输美产品授予301关税排除,涉及范围涵盖部分医疗器械零部件、关键电子元器件及工业化学品。此举主要回应美国产业游说,意在缓解短期供应链紧张,避免对本国制造业和中小企业造成过大冲击。
3.TikTok业务权属。双方就包括TikTok算法在内的知识产权使用授权达成共识。
4.后续操作与压力。虽然在表面上形成了两度“90天关税停火”和一次TikTok禁令展期,但美国明确将之设定为临时措施,“有待国会或总统批准”,“保留进一步加征或恢复关税的权利”,随时可因“谈判进展不利”而中止。(1)国会多名共和党议员提出动议,要求在2025年9月评估中国在市场准入、补贴与知识产权方面的“履约情况”,作为是否恢复高关税的依据;(2)美方将关税定位为一种“谈判杠杆”,其战略目标在于制造不确定性,迫使跨国企业加速寻找中国以外的替代供应链。
5.堵塞转运避税漏洞。白宫、USTR、商务部、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财政部等联合行动,依据“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原则,以“政策+执法+公开名单+惩罚性关税”联动的方式,堵塞通过第三国转运以规避美国关税的做法。违规者面临高达逃税金额300%的罚金、10年利润追缴及相关账户冻结,美国国会正在深化关于将之列为联邦重罪的提案。美国在对中国(或特定行业)开展301调查时,把海运、物流与供应链节点作为重点;对来自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等“转口热门国家”的货物,实施100%的开箱查验率,并要求这些国家提供相应的协助。
6.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强迫劳动防止法》(UFLPA)。采取“基于证据的禁止进口”和“可反驳的推定”原则,在产生原产地可疑时,要求进口商提供详尽证明,否则扣留货物。类似逻辑正在向“规避关税的原产地审查”扩展(实施更严格的文档和渠道审查)。
由此可见,美国对华关税政策在形式上表现为“阶段性停火”,但其战略威慑功能从未削弱。关税仍然是美方最直接、最具即时性的施压工具,既能对中国出口形成冲击,又能在国内政治层面向选民展示“强硬对华”的姿态。可以说,美方的总体方针是:短期借助中国制造稳定国内市场,长期以关税高压与替代战略削弱中国的产业与谈判优势。
美国对华科技竞争态势持续升级,其政策体系从“规则制定”转入“定向执法”阶段。出口管制呈现“双轨”趋势:一是框架性规则(如GP10一般禁令),二是针对性封堵(EDA、设备、芯片),核心目标依然是限制中国在人工智能、先进半导体和超算领域的发展,但手段更趋精细化和联盟化。具体包括:
1.将拜登时代的AI扩散规则转制为“许可+执法”新模式。
(1)对所有向中国及D5国家组织出口被列入“先进计算”清单的芯片,许可证申请一律采取“推定拒绝”原则。企业需提供极其强有力的证据才可能获得例外批准;(2)将训练完成的大模型权重文件明确列为出口管制物项,出口任何达到一定参数规模的模型权重都需要许可证;(3)工业与安全局(BIS)对企业合规计划(ICP)严加审计,要求企业(包括晶圆厂、云服务商、分销商)必须部署能追踪算力流向的“数字指纹”技术,并承担更高的“知悉你的客户(KYCC)”责任,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2.EDA工具许可审查构成实质性封锁。
美国BIS向三大EDA巨头(Synopsys, Cadence, Siemens EDA)发出“正告函”,要求对所有支持GAAFET(环栅晶体管)结构的3nm及以下工艺节点的设计、仿真、验证工具,以及对3D堆叠封装(3D-IC)的先进设计工具,对华出口许可申请几乎全部暂停处理,进入无限期行政审查状态。此举旨在阻止中国芯片设计公司(如华为海思)和晶圆厂(如中芯国际)向更下一代工艺节点迈进,使其技术迭代“空有设备而无法设计”。
3.大规模取消VEU通道特权。
BIS启动了对“经验证最终用户(VEU)”名单的全面复审,以“技术环境变化”和“转移风险升高”为由,大规模移除为在华外资晶圆厂(如SK海力士无锡厂、三星西安厂、台积电南京厂)提供的特定VEU授权。这些工厂为维持先进生产线运营所需的特定设备、零部件和材料,均需逐项申请许可证。此举意在通过引入逐件许可的漫长不确定性和高昂合规成本,显著削弱其运营效率和竞争力,最终迫使投资向美国及其盟友地区转移。
4.“小院高墙”持续外扩。
BIS正式将量子计算原型机、低温CMOS控制芯片、特定量子传感器等新增纳入出口管制清单,防止中国在量子科技竞赛中获得关键硬件;对用于半导体制造的特种化学品、光刻胶、超高纯度石英等的出口许可审查变得更加严格。
5.执法行动的全球化。
美国与“科技联盟”国家(如荷兰、日本、韩国)的情报和执法部门建立了联合工作组,在迪拜、新加坡、曼谷等地联合发起多次行动,查处涉嫌转运高端芯片和设备的贸易公司,并列入实体清单。司法部(DOJ)对个别涉嫌故意规避出口管制法规的企业高管提起刑事诉讼,以释放强烈威慑信号。
6.投资管制的落地与联动。
美国财政部提出“反向投资管制”,要求美国VC和私募基金强制披露并报备对中国AI、半导体、量子科技等领域的投资,从资本源头进行封堵,与BIS的出口管制形成“组合拳”。
金融与制裁执法
美国在金融与制裁执法方面对“涉及中国”的动作呈现出两个明显方向:一是对实证目标的持续列名与打击(以2025年5–6月针对中国实体的对伊朗油运列名为代表);二是通过合规警示与更广泛的第三方追责工具(包括可能的二级惩罚/关税),将金融通道和服务提供者纳入监管网,并在谈判与外交场合将中国与受制裁能源交易问题并入讨论议题(相关政策工具仍在扩展与细化中)。其基本策略是采取“列名(designation)+合规警示(advisory)+对第三方(次级/二级)制裁”的组合执法模式,以扩大制裁覆盖面,并通过金融机构的自我合规机制放大执行力度。已实施的具体措施如下:
1.将涉及伊朗油运的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2025年5—6月,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和财政部将若干中国“独立炼厂(teapot)”及港口/码头运营方、相关航运实体列入实体或相关制裁名单,指控其购买或协助运送伊朗原油、参与船对船(STS)转运等活动,并冻结其在美资产、限制与美国金融体系往来。
2.FinCEN警示。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于6月6日发布题为“伊朗政权的非法油运、影子银行网络与武器采购活动”的警告,列出一系列“红旗”指示器,明确点名通过中国/香港及相邻司法辖区运作的洗钱与资金结算链条,敦促美国金融机构加强客户尽职调查(CDD),并报告可疑活动(SAR)。
3.针对“影子舰队”与油运服务的禁令/限制。美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持续发出旨在打击“影子船队”与秘密转运线路的行动声明与实施制裁,针对涉事船舶、船东、航运中介、保险与港口服务提供者实施禁止服务或列名。
4.出口管制与技术/金融交叉限制。美方商务部/BIS与财政部协同发布限制性指导或实施细则,向中国收紧技术与关键物资出口控制的同时,针对部分公司/供应商的金融往来加强监督,形成“金融—技术”交叉管控效应。
酝酿中的次级制裁
1.将“中国购入被制裁国家能源”作为谈判/执法议题。
美国财长贝森特公开表示,继印度之后,下一轮与中国的谈判可能把中国购买俄罗斯与伊朗受限油品问题列入议程,并已暗示可能用包括次级惩罚或关税在内的工具应对相关进口行为。OFAC正在酝酿措施,对任何为俄罗斯提供规避通道的第三国银行和企业实施次级制裁,切断其与美国及盟国金融体系的往来。目前,美国正在积极斡旋俄乌冲突,促使欧盟率先针对采购俄罗斯石油的国家采取次级制裁措施,美国承诺跟进。
2.对与中国有关的第三方(航运、保险、港口、贸易中介)扩大次级/连带制裁。
美方有意通过扩大可追责的“生态圈”(从终端买家到中介服务商)来切断受制裁商品的金融与服务链条,包括对第三方提供制裁规避便利的实体实施列名或贸易/关税措施。相关政策与立法工具正在酝酿中。
美国将资本流向视为管控重点,旨在防止技术与控制权向中方转移,具体措施包括:
1.阻断与剥离案例(CFIUS审查)。2025年7月,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正式阻断一起由港资/中资财团收购美国高科技企业的交易,并要求相关方启动剥离程序。该案成为日内瓦谈判后首个高调公布的“收购阻断”案例,凸显监管高压态势。CFIUS在声明中指出,交易涉及的数据处理与半导体相关敏感技术,存在“国家安全风险”,因而不得通过附加条件解决,必须彻底否决。该案例显示美方已不再仅限于新案阻止,还可能要求已完成的收购进行剥离,对在美经营的中资背景企业形成持续压力。
2.对华投资限制收紧。美国财政部拟定了《对外投资规程》(Outbound Investment Rulemaking),在日内瓦谈判后明显收紧了美国企业对华关键领域投资的许可与报告要求。重点限制领域包括:半导体与微电子、量子计算与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系统。执法面向不仅涵盖直接投资,还包括通过风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间接路径;同时强调“境外子公司”投资仍在管辖范围内,以防止通过离岸架构规避。
3.跨境并购与风投受限效应。由于对华投资限制,涉及中国科技企业的跨境并购、美国资本参与的CVC/VC投资均面临严格审查与合规障碍。美国监管部门在实务中采用“预先审查+抽查+行业指引”的模式,迫使金融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建立内部筛查机制。部分美资风投基金已暂停或退出对中国人工智能初创企业的投资,转而选择东南亚、印度等地作为替代投向。
4.未来趋势。业界预期,美国财政部将在2025年底前进一步公布对外投资的“禁止清单”与“强制许可清单”,并在执行上加强与商务部(BIS)出口管制的衔接,形成“技术+资金”双重管制。
教育、科研与人才
日内瓦谈判之后,美国在教育、科研与人才领域的对华措施呈现出两个突出特点:一是通过签证审查与人才限制持续收紧中国科研人员与学生赴美渠道,强化“人才安全”防范;二是通过政策预告与立法动向推动制度化限制,准备将对华科研合作纳入更严格的出口管制与科技安全框架。整体策略是把教育和科研交流视为国家安全与技术竞争的前沿阵地,在限制中国科研人员流动的同时,保持少量“窗口”以服务于美国主导的科技与人才链重组。已实施及即将出台的具体措施如下:
签证与人才限制。美国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DHS)延续对中国理工科研究生的严格审查机制,尤其针对人工智能、量子信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敏感专业。新增部分签证驳回案例,理由涉及“军民融合背景”或“潜在技术转移风险”。
教育合作渠道压缩。国务院教育文化事务局和教育交流项目主管机构,致力于减少与中国高校的联合科研资助项目,将限制孔子学院转型后的替代合作模式;部分州政府层面提出进一步审查与中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安排。
科研与技术管制挂钩。6–7月,美国国会相关委员会讨论了修订《科学与国家安全法案》配套条款,将对华科研合作与出口管制清单挂钩,即凡涉及先进制造、半导体、生物技术的合作项目均需额外审查或备案。美国商务部与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亦释放信息,未来科研资助项目将加强对外国学者背景审查,尤其针对来自中国的研究人员,要求披露外部资助、参加研究安全培训,并加强“恶意人才招募”风险披露。
即将出台措施。(1)“学术安全清单”:将由美国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联合发布,对部分中国高校与科研机构设定合作限制清单,可能将影响其与美国高校的联合学位项目与科研资助渠道。(2)签证年度配额调控。部分理工科签证类别将设年度配额上限,以控制中国相关学者群体的数量与研究方向集中度。
产业链供应链管控
日内瓦谈判之后,美国在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对华管控措施显著升级,主要通过调查、管制与替代战略来削弱中国在关键产业的市场份额与供应链的主导地位。核心特征是以“国家安全”为由扩大232调查范围,并在稀土、关键矿产等领域实施“政策双轨”。一方面保持对华依赖的过渡性进口,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与投资引导加速脱钩替代。具体措施如下:
1.无人机与车辆领域。2025年7月,美国商务部和BIS、国际贸易管理局依据《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正式启动对中国产无人机与中大型车辆的调查,理由是“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相关限制性规则即将出台,预计包括:(1)限制中国生产商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渠道;(2)禁止政府机构与承包商采购中国无人机与车辆;(3)加强对美国企业在华供应链环节的备案与追踪。
2.稀土与关键矿产。6月以来,在中美谈判框架外,美国能源部(DOE)、内政部矿产安全局、商务部继续单方面推动“供应链多元化”政策,以强化“中国替代”战略。重点包括:(1)更新《关键矿产战略清单》,维持对中国稀土供应的高风险评估;(2)启动对部分中国稀土产品的新一轮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讨论;(3)增加对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稀土矿企的融资与技术支持;(4)美国国会相关委员会提出议案,要求建立“国家稀土战略储备”,以防对华供应链中断;(5)联合加拿大、澳洲、日本等国继续推进稀土可持续开采及加工规范,争取全球行业标准霸权。
3.电池与新能源车辆供应链。美国能源部已释放信号,将加强对中国在电池级锂、钴、石墨供应的限制性措施,拟将部分石墨产品纳入更严格的进口监控体系。
4.先进制造材料。BIS内部讨论将部分高性能磁体、稀有金属合金纳入管控清单,以减少对中国依赖。
网络与刑事执法协作、人员制裁
自日内瓦谈判结束以来,美国在网络安全与刑事执法领域针对中国的行动呈现“多点开花、组合施压”的特点,形成“刑事案件+金融制裁+网络监管+国际协作”多维度压力模式。美方通过司法起诉、个人与企业列名、跨部门协作等手段,将网络犯罪、出口管制违规、毒品前体走私等多类案件纳入监管与制裁视野。具体措施如下:
1.网络犯罪与刑事案件。美国司法部(DOJ)、联邦调查局(FBI)、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针对涉嫌网络攻击、数据盗窃及企业间谍活动的中国个人与机构展开调查和起诉。2025年5–7月,多起针对中国技术企业或研究人员的刑事起诉被公开,包括:(1)利用境外服务器进行商业间谍与知识产权窃取;(2)涉嫌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规向中国提供敏感技术或软件;(3)网络攻击美国企业、政府机构及关键基础设施。
2.毒品前体及跨境非法物资管控。毒品执法局(DEA)、司法部、FBI/财政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等部门在案件调查、信息共享与执法行动上保持密切协调,强化跨境追责与金融制裁联动,打击通过中资及中港注册企业参与的毒品前体、化学原料走私;将部分人员与企业列入SDN名单或刑事起诉;将非法活动链条上的银行、支付平台及物流中介纳入监管范围。与欧盟、英国、日本等盟友进行跨境执法合作,对涉及中国企业与个人的网络犯罪和出口管制违规行为形成同步制裁或刑事追责。
穿透性制裁
美国对中国实施的“穿透性制裁”(penetrative sanctions)是一种跨领域、跨主体、深层嵌入式的战略遏制工具,其目的不再是单纯限制贸易往来,而是以制度性、网络化手段重塑全球产业与金融结构,以削弱中国的科技自主与制度影响力。
首先,在逻辑上,这种制裁具备“点—链—网”的递进结构。初期以针对企业的单点制裁为主,如华为、中芯国际、海康威视等;继而延伸至上下游供应商、金融投资方、海外合资机构与科研合作伙伴,实现制裁链条的纵向穿透与横向扩散。这种“连坐式制裁”机制使被制裁对象即便通过境外注册、第三方交易或技术绕行,也难以完全摆脱美方的规则体系。
其次,在制度与工具方面,美国综合运用出口管制(《出口管理条例》EAR)、投资禁令(如《外国公司问责法案》)、金融冻结(基于OFAC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美元结算体系控制,构建起跨部门、跨国界的制裁网络。通过美元清算、技术许可、知识产权与专利体系,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执行制裁效力,形成“规则外溢”。即便是非美企业,只要产品中含有美国技术或设备比例超过25%,亦可能被纳入制裁范围。
第三,从执行机制看,美国强化与盟友的政策协同,形成“多边共限”格局。不仅由美国实施对华高端芯片设备出口限制,还通过与日本、荷兰等国协调,确保在光刻机、EUV设备、半导体材料等关键节点步调一致,从而实现技术封锁的体系化与可持续化。美国还在国际标准、绿色认证、网络安全等新兴领域推动“规制穿透”,通过规则绑定限制中国产业的国际准入空间。
第四,从战略目标看,美国的穿透性制裁已从贸易层面升级为结构性竞争与制度遏制。其目标不只是削弱中国部分企业,而是重构全球供应链政治版图,强化美国在技术、金融、数据与能源领域的规则主导权。这种制裁力求将中国排除在高端产业生态之外,在通过“三岸政策”加速减少对中国依赖的同时,以修订双多边协定的方式重组全球供应链与资本流。
总体而言,美国的穿透性制裁是一种“隐形战线式”博弈工具,具有精准、系统、长期、外溢四大特征。它通过技术、资本、标准和法律的多重渗透,形成对中国科技创新、产业安全与国际影响力的全方位牵制,标志着中美竞争从“关税对抗”转向“体系博弈”。
建议应对策略
1.谈判策略与姿态:保持定力,主动设定议题
我们要坚持在第三地进行谈判,与前往华盛顿“低姿态妥协”的其他经济体形成鲜明对比,彰显中国的外交独立性和对等原则,对外明确传达中国一贯立场和“中美关系三原则”。
2.谈判的核心目标
WTO协定不仅是连接中美经贸关系的核心框架,也是全球关注的唯一多边平台。因此,我方需力争将中美经贸关系拉回WTO多边框架内,坚持美国遵守其承诺的关税水平,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尽快推动激活WTO仲裁机制。
3.加强谈判的主动性
在保持战略定力的同时,我国应主动设定议题,提出具体诉求,避免停留于原则性宣示。
4.在关键领域提出合作与反制方案
围绕《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的5年续期,我方应主动在气候变化、公共健康等全球性议题上提出具体合作项目和机制。美方若拒绝,可以让国际社会看清其“合作共赢”言辞背后的虚伪本质。
5.芬太尼问题:依据事实,明确责任划分
援引美国禁毒局(DEA)报告及双边工作组成果,我国完全有理据表明:美国毒品泛滥的核心在于其国内分销网络和最终消费环节的管控失效(“最后一英里”问题)。我国在源头化学品管控上已尽到责任,并始终愿意在双边框架下提供合作。
6.善用关键筹码:稀土资源的战略运用
我国的核心优势在于低成本、高效率的加工提炼能力,而非绝对的原材料垄断,因此应善用反制手段,精准把握节奏与力度,防止加速刺激美方替代来源开发,使我方陷入被动。同时应高度警惕美国通过联盟制定更高的环境、劳工或加工标准,以期将中国稀土产品“污名化”或排除出全球供应链。我方应加快参与并引领国际标准的制定。还要警惕美国向“一带一路”渗透、拦截中国海外稀土原料的供应渠道。
7.高科技与投资:深化非美合作,吸引全球资源
在坚持自主创新、实现关键突破的同时,我方宜采取具体措施,重点深化与欧洲、日本、韩国、以色列等技术先进国家的合作,引进人才和技术,构建“去美国化”的多元技术来源。另外,我方需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吸引非美国家的企业来华投资高科技研发和制造,完善本土产业链。
8.金融安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加强国际协作
大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扩大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应用,是我国既定战略。与此同时,我国应与欧盟、中东、东南亚等伙伴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共同构建应对美国单边金融制裁的防护网。
9.企业合规:加强引导与教育
对于从事对美贸易、投资及通过第三地转运的中国企业,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强合规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规避美方长臂管辖和巨额罚款风险。
10.根本之策:降低依赖,构建韧性
依靠“双循环”“市场多元化”和“自主创新”三大战略长期降低对美依赖,从根本上增强我国应对外部风险的韧性。
